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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照明灯具协会管理制度

     

    一.佛山市照明灯具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照明灯具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佛山市民政局监督。

      第三条 按本会《章程》,理事、监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本协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 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监事、理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会长、副会长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二)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增补理事由会员代表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四条 副会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副会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监事资格。

    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

    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指导单位。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二.佛山市照明灯具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照明灯具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三.佛山市照明灯具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照明灯具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理事须为会员代表。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收支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新会员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选举或罢免理事;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报会长批准,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四.佛山市照明灯具协会监事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照明灯具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 召开监事会会议,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五.佛山市照明灯具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照明灯具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条 本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由理事会自行决定执行。

      (二)专职会长、聘任制的秘书长工资福利由理事会自行决定。

      (三)协会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第五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 本会旅差费用的管理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七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八条 本会经费独立,不与无偿提供本会办公住所的业务指导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混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六、佛山市照明灯具协会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协会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进一步拓展员工职业上升通道,建立一套相对密闭、循环、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根据协会现状,特制定薪酬制度

       第二条  薪酬制度本着公平、竞争、激励、经济、合法的原则制定。

      (一)公平:是指相同岗位的不同员工享受同等级的薪酬待遇;同时根据员工绩效、服务年限、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不同,对职级薪级进行动态调整,可上可下同时享受或承担不同的工资差异;

      (二) 竞争:使协会的薪酬体系在同行业和同区域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三)激励:是指制定具有上升和下降的动态管理,对相同职级的薪酬实行区域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四)经济:在考虑协会承受能力大小、利润和合理积累的情况下,合理制定薪酬,使员工与企业能够利益共享

      (五)合法:方案建立在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协会管理制度基础上。

    第三条  管理机构

      (一)薪酬管理委员会

        主任:协会会长

        成员:协会秘书长、财务部负责人

      (二)薪酬委员会职责:

        1 审查财务部提出薪酬调整策略及其他各种货币形式的激励手段(如年终奖、项奖等)。

    2审查个别薪酬调整及整体薪酬调整方案和建议,并行使审定权。本规定所指薪酬管理的最高机构为薪酬管理委员会,日常薪酬管理由财务部负责。

       第四条 制度制定的依据是根据内、外部劳动力市场状况、地区及行业差异、员工岗位价值(对协会的影响、解决问题、责任范围、监督、知识经验、沟通、环境风险等要素)及员工职业发展生涯等因素。(岗位价值分析评估略)

     

     

       第五条  岗位职级划分协会所有岗位分为个层级分别为:

     

    协会职级岗位对应表

     序号

    职级

     对应岗位

    1

    A

    协会会长

    2

    B

    秘书长

    3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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