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1号)有关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1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在2~10月开展,每月公示一批,各批次截止时间均为每月20日(双休和节假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须在各批次截止日期前,将审查通过的企业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网站:www.innofund.gov.cn,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省科技厅统一公示公告。
二、评价流程
(一) 企业注册登记。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有研究开发活动的居民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参与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评价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陆“信息服务平台”注册基本信息(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原账号继续有效)。
(二) 企业自主评价。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信息服务平台”,按要求在线填报、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并扫描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首页。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 形式审查。各地评价工作机构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对提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的,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至省科技厅;审核未通过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提交时间以最后一次补正提交时间为准。
(四) 公示公告。省科技厅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会同评价工作机构及时处理,相关结果通过系统告知企业。公示无异议的,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告,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有关单位可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查询登记编号。
三、有关要求
(一) 加强宣传发动。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推广工作,充分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和企业培训服务,确保所辖区域内企业能够充分了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辅导符合条件的广大中小企业开展评价入库,发动辖区内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参与评价,引导企业持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我省科技型企业量质双提升。
(二) 加大政策落实。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主体责任,加大政策供给保障和落实力度,统筹运用省级财政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以及地市财政资源,强化孵化育成体系培育作用,综合利用科技创新券、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补助、科技计划项目、科技金融等多种科技政策工具,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培养发展新动能。
(三) 做好跟踪服务。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要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诉求,完善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链条,分层分级实施靶向政策供给和精准支持。积极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于每季度最后一月(3/6/9/12月)在“信息服务平台”填写调查数据,及时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收集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典型案例,总结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经验做法,做好年终总结工作。
(四) 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市科技部门要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开展信息审核工作,配合省科技厅开展本辖区当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集中抽查工作。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提请省科技厅撤销编号,统一在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各地市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省科技厅将每季度向各地市人民政府通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情况。深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按有关权限自行开展相关工作。
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咨询电话 陈 荣 0757-83355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