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支持防控防疫物资进口实施细则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佛府办电〔2020〕10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第九条“支持防控防疫物资进口”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进口扶持资金,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该细则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进口扶持资金项目的申请、审批、资金拨付、管理等活动。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科学论证、突出重点、严格审批、绩效优先、强化监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支持类别
(一)支持防控防疫物资进口扶持资金。
1.支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标准。
(1)对疫情期间以一般贸易、跨境电商方式进口防控防疫我市所需的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物资的企业(单位),按不超过其进口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范围(具体以税则号列为准)。
类别 | 参考商品名称 | 税则号列 |
防护用品类 | 医用一次性塑料鞋套 | 39262090 |
医用一次性乳胶手套 | 40151900 | |
医用化纤防护服(隔离衣) | 62101030 | |
口罩(医用外科、N95等) | 63079000 | |
医用一次性无纺布鞋套 | 63079000 | |
医用一次性无纺布工作帽 | 65050099 | |
安全帽(带防护罩) | 65061000 | |
防护眼镜 | 90049090 | |
医疗器械类 | 红外线测温计 | 90251990 |
3.申报条件。
(1)申请企业(单位)近五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2)申请的进口产品应在疫情防控期间内完成结关和产品交易合同。
(3)申请企业(单位)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
(4)企业(单位)获得本项资金低于1000元的不予支持。
4.申报材料。
(1)支持防控防疫物资进口扶持资金申请表。
(2)支持防控防疫物资进口扶持资金项目表
(3)支持防控防疫物资进口扶持资金项目汇总表(区填报)。
(4)申请企业(单位)、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申请企业(单位)为行业商协会须提供社团登记证文件复印件。
(5)进口产品交易合同或交易协议(复印件)。
(6)进口产品实物图片。
(7)进口产品发票(复印件)。
(8)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免增值税项目应提供海关证明文件)。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需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二)促进投保进口疫情防控物资进口预付款保险扶持资金。
1.支持对象。
(1)在我市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2)疫情防控期间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需要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口预付款保险的外贸企业。
2.支持标准。
(1)对企业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口预付款保险的实缴保费,给予全额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购买进口预付款保险的保险费率不得高于4‰。
(3)实缴保费低于500元的不予支持。
3.申报材料。
(1)佛山市进口疫情防控物资进口预付款保险专项资金申请表。
(2)佛山市进口疫情防控物资进口预付款保险专项资金汇总表(区填报)。
(3)《进口预付款保险保费资助申请汇总表》由中国信保汇总提供。
(4)中国信保出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5)中国信保出具的保险费通知书首页(复印件)。
(6)进口预付款保险保单明细表(复印件)。
(7)企业付款凭证(复印件)。
(8)商务部门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需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三、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
由市商务局发文至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上报至市商务局。
(二)系统申报。
除上交纸质申报材料外,符合扶持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单位)需于指定日期前登录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fsfczj.foshan.gov.cn)进行申报,逾期平台不能再进行申报资料录入。
(三)审核上报。
由市商务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市商务局复核中介机构的审查结果,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安排方案,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的意见》(佛府办函〔2020〕15号)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四)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分配安排方案向各区财政局下达拨付通知,并拨付资金。
四、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一)市商务局、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主管部门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须及时纠正。市商务局按照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对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人员、部门领导、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和分配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专项资金申请企业(单位)需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申报,不得上报虚假材料。对骗取专项资金、违反规定使用的单位,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款项,五年内不再将该单位纳入本市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申报范围。涉嫌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单位),市财政局将有权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并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四)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牵头执行,佛山海关配合。
(三)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