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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推动机器人应用及产业发展扶持方案 (2018—2020年)

    时间: 2020-01-09 10:40:06

    佛山市推动机器人应用及产业发展扶持方案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发展战略,建设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鼓励机器人广泛应用,加快培育我市机器人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5—2025年)〉的通知》(粤府〔2015〕70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佛山行动方案的通知》(佛府〔2015〕42号)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函〔2017〕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驱动”原则,重点推进工业企业应用机器人实施智能化改造,以扩大有效需求促进供给侧发展,着力提升我市机器人本体制造技术水平以及系统集成创新水平。经过3年的努力,推动我市制造业大规模广泛应用机器人,智能化制造能力快速提升,质量效益明显增强,机器人骨干企业引领作用凸显,产业体系逐步完善,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明显增强,为我市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奠定坚实基础。 

      计划到2020年年底,全市累计新增超过600家规模以上工业制造业企业应用机器人;建成10—15家以机器人应用为核心的智能制造示范企业;支持50家以上机器人研发制造和系统集成骨干(培育)企业;建成5个以上高水平的机器人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产值突破1200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 

      二、资金安排 

      2018—2020年,市级财政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每年安排1.3亿元,用于推动我市企业应用机器人、机器人应用示范企业建设、机器人本体制造和系统集成企业发展以及机器人与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搭建。 

      三、扶持对象 

      本方案扶持对象为下列4类:机器人应用企业、机器人本体制造企业(含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以及机器人产业发展相关企业(机构)。 

      本方案所称“机器人”是指在工业制造业企业中使用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三轴及三轴以上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自动控制操作机以及工厂用AGV运输车。 

      本方案所称“机器人系统集成”是指将工业机器人本体与相关控制软件、应用软件、周边设备结合起来,成为系统,应用于焊接、喷涂、打磨、码垛、上下料、装配、机加工、包装等工艺环节。 

      四、扶持方向 

      (一)全面扶持引导企业应用机器人。 

      通过普惠性事后扶持形式,全面引导工业制造业企业应用机器人设备实施智能化改造,加快提升全行业智能制造能力和水平。 

      (二)大力推进机器人应用示范企业建设。 

      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每年择优扶持3—5家以机器人应用为核心的、对本地区企业智能化改造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机器人应用示范企业。对建设技术先进、成效明显、示范性强,以机器人为核心的自动化车间和生产线的示范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三)加快推进机器人本体制造和系统集成企业壮大。 

      1.大力推进骨干机器人本体制造企业及骨干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做强做大。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设立佛山市机器人本体制造及系统集成骨干企业库。经认定为市级骨干机器人本体制造企业或骨干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的,按本方案规定进行扶持。 

      2.加快培育一批成长性好的机器人本体制造企业及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发展壮大。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设立佛山市机器人本体制造及系统集成培育企业库。经认定为市级机器人本体制造培育企业或机器人系统集成培育企业的,按本方案规定进行扶持。 

      上述企业库,每年进行入库资格评选,已入库的次年须重新申请。 

      (四)全力构筑机器人产业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成果孵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人才培训、产需对接、成果展示、标准化建设等为机器人产业以及智能制造开展公共服务的平台建设。 

      五、具体措施 

      (一)机器人应用补助项目。 

      对于购置佛山市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按设备购置费用总额12%给予事后补助。对于购置非佛山市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按设备购置费用总额8%给予事后补助。单个企业单个申报年度最高补助200万元。若企业购置的机器人全部均为佛山市企业生产的,则单个企业单个申报年度最高补助300万元。 

      (二)机器人应用示范企业扶持项目。 

      对经评选出来的机器人应用示范企业,每个给予800万元的一次性事后补助。 

      (三)骨干机器人本体制造企业和骨干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扶持项目。 

      1.对经认定的骨干机器人本体制造企业,根据申报时的上一年度对非佛山市企业的销售情况进行补助。按整机销售金额10%给予事后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经专家组认定,对于在机器人本体、减速器、伺服电机、控制器关键零部件成功实现了自主研发并突破重大技术瓶颈的,且产品整体性能达到国际主流产品水平等的骨干企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800万元。 

      2.对经认定的骨干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根据申报时的上一年度对非佛山市企业的销售情况进行补助。按整机销售金额7.5%给予事后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经专家组认定,对于产品具有独创性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或有较强设计能力,能提供可适应各种不同应用领域的标准化、个性化成套装备,能为各行业提供完整的系统解决方案等的骨干企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 

      (四)机器人本体制造培育企业和机器人系统集成培育企业扶持项目。 

      1.对经认定的机器人本体制造培育企业给予80万元的补助。经专家组认定,对于在机器人本体、减速器、伺服电机、控制器关键零部件成功实现了自主研发并突破重大技术瓶颈的,且产品整体性能达到国际主流产品水平等的培育企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2.对经认定的机器人系统集成培育企业给予50万元的补助。经专家组认定,对于产品具有独创性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或有较强设计能力,能提供可适应各种不同应用领域的标准化、个性化成套装备,能为各行业提供完整的系统解决方案等的培育企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五)机器人产业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扶持项目。 

      对经评审的机器人产业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按照申报时的上一年度开展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相关服务的收入情况,按收入总额的20%给予事后补助,单个公共服务平台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六、申报条件 

      (一)机器人应用补助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资格。在佛山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须“三地合一”的工业制造业企业。 

      2.购置机器人范围。购置的机器人为在工业制造业企业中使用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三轴及三轴以上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自动控制操作机以及工厂用AGV运输车。 

      3.机器人设备购置总额。单个项目购置机器人费用总额不低于20万元。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机器人项目,首期支付款项加上已支付租金的金额占机器人设备购置总额比例不低于30%。 

      4.机器人购置时间。单个申报年度申报的机器人购置时间为:从专项扶持资金预算下达年度的上一年度的4月1日至资金预算下达年度的3月31日。自有资金购置的,以支付最后一期款项所开具的发票时间为准。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以设备供应商开具予融资租赁公司的设备全额发票的最后一期发票时间为准。2018年申报年度的机器人购置时间可延伸至2017年3月2日起,即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31日。 

      5.设备使用地。机器人设备应在申报企业中使用,使用地在佛山市。 

      6.申报时,机器人设备已到位并投入生产使用。 

      7.其他。申请补助的机器人设备未享受过市级财政资金同类性质的扶持。单个企业在单个申报年度只能申报1次。申报年度是指机器人应用补助项目申报的时间范围,从专项扶持资金预算下达年度的上一年度的4月11日至资金预算下达年度的4月10日为一申报年度。 

      (二)机器人应用示范企业扶持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在佛山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制造业企业。项目建设地在佛山市。 

      2.项目单位社会信誉、纳税信用良好,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申报时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4.要求项目已经完工,项目建设具体起始时间以当年项目申报文件要求为准。 

      5.项目总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设备购置费用占项目总投入的比例不低于60%,单个企业应用机器人不少于20台(生产线项目应用机器人不少于5台)。 

      (三)骨干机器人本体制造企业和骨干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扶持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1.依法在佛山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机器人和产业相关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制造的企业。 

      2.申报时,企业上一年度专职从事研发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申报时,企业上一年度开展机器人相关的业务收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50%。 

      4.经营业绩(须至少满足以下3个条件之一): 

      1)申报时,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其中上一年度机器人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2)申报时,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机器人整机100台以上。 

      3)申报时,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机器人关键核心零部件200套(件)以上,且上一年度销售机器人关键核心零部件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5.所在区已出台区级骨干机器人本体制造企业或骨干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认定办法的,申报企业须为区级骨干企业;所在区未出台相关政策的,且符合本项目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 

      6.机器人设备要求: 

      1)申请扶持的机器人设备的销售时间应在项目申报通知印发时间的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以机器人设备开具最后一期的销售发票的时间为准)。 

      2)骨干机器人本体制造企业申请补助的机器人设备要求仅限于销售予佛山市外的工业制造业企业用于生产制造等环节。 

      上述1—5项条件同时为市级骨干机器人本体制造企业或市级骨干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的认定条件。 

      (四)机器人本体制造培育企业和机器人系统集成培育企业扶持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1.依法在佛山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机器人和产业相关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制造的企业。 

      2.申报时,企业上一年度专职从事研发的人员不少于10人。 

      3.申报时,企业上一年度开展机器人相关的业务收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50%。 

      4.经营业绩。申报时,机器人本体制造企业的上一年度机器人设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申报时,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上一年度机器人设备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 

      5.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6.所在区已出台区级机器人本体制造培育企业或机器人系统集成培育企业认定办法的,申报企业须为区级培育企业;所在区未出台相关政策的,且符合本项目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 

      上述6项条件同时为市级机器人本体制造培育企业或市级机器人系统集成培育企业的认定条件。 

      (五)机器人产业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扶持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1.依法在佛山市登记注册,正常运营1年及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的单位。  

      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申报时,单位上一年度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4.申报时,单位上一年度服务企业不少于50家(或培训不少于500人次)。  

      (六)其他条件。 

      上述5类项目也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之日起的前3年内,申报企业(单位)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市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佛府办〔2017〕21号)》有关规定的,不得申报本方案各类扶持项目。 

      2.已获得本方案机器人应用示范企业扶持项目立项的机器人设备,不得再申报本方案机器人应用补助项目。已获得本方案机器人应用补助项目扶持的机器人设备,可继续申报本方案机器人应用示范企业扶持项目,若获得立项须相应扣除已获得机器人应用补助项目的扶持额度。 

      3.本方案的机器人本体制造企业和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扶持项目,同一企业单个年度只能申报其中1项。 

      七、申报程序 

      (一)机器人应用补助项目。 

      1.所在区未出台推动企业应用机器人扶持办法的且符合本方案申报条件的,或所在区已出台了推动企业应用机器人扶持办法的且符合本方案申报条件而未获得区级财政扶持的,采取“随时网上申报、定期现场审核、集中拨付资金”的申报原则。 

      企业可通过网上随时进行申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企业申报项目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线上线下同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两月定期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到项目现场核实,经审定后下达项目计划;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7月集中将拟扶持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集中拨付。 

      2.对于所在区已经出台了推动企业应用机器人扶持办法且符合本方案申报条件而已获得区级财政扶持的机器人应用项目,将简化申报程序,无需进行现场审核。所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区级扶持的项目(资金)计划下达文件以及符合本方案机器人应用补助项目条件的机器人设备审核情况线上线下同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本方案的扶持力度,拟定项目扶持计划并进行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 

      机器人应用补助项目的每个申报年度,企业向所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预算下达年度的4月10日前。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5月10日前。 

      (二)机器人应用示范企业扶持项目等。 

      机器人应用示范企业扶持项目每年组织申报1次,具体申报程序为: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项目申报文件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企业向所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申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审定后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拟扶持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骨干机器人本体制造企业和骨干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扶持项目、机器人本体制造培育企业和机器人系统集成培育企业扶持项目、机器人产业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扶持项目的组织申报及申报程序与机器人应用示范企业扶持项目一致。 

      市级机器人本体制造骨干(培育)企业和机器人系统集成骨干(培育)企业入库资格认定申报程序与相应扶持项目的申报程序同步进行,即企业一并申报入库资格认定及项目扶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各区推荐的申报企业及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评选,符合本方案认定条件的企业纳入市级机器人本体制造骨干(培育)企业和机器人系统集成骨干(培育)企业库,并按本方案进行扶持。 

      八、申报材料 

      (一)机器人应用补助项目。 

      1.所在区未出台推动企业应用机器人扶持办法的且符合本方案申报条件的项目,或所在区已出台了推动企业应用机器人扶持办法的且符合本方案申报条件而未获得区级财政扶持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佛山市工业制造业企业应用机器人补助项目(未获区级财政扶持)申报书》(附件1)。 

      2)以自有资金购置的,提供机器人设备购置合同复印件(盖公章);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提供购置机器人设备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盖公章)。 

      3)以自有资金购置的,提供机器人设备购置的全额发票复印件(盖公章);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提供首期款项支付凭证、已支付租金凭证以及设备供应商开具予融资租赁公司的设备全额发票复印件(盖融资租赁公司公章)。 

      4)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5)申报时,企业的上一年度的国税和地税纳税证明。 

      6)机器人设备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对于所在区已经出台了推动企业应用机器人扶持办法且符合本方案申报条件而已获得区级财政扶持的机器人应用项目,所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佛山市工业制造业企业应用机器人补助项目(已获区级财政扶持)申报书》(附件2)。 

      2)项目(资金)计划下达文件。 

      3)机器人设备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机器人应用示范企业扶持项目等。 

      机器人应用示范企业扶持项目、骨干机器人本体制造企业和骨干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扶持项目、机器人本体制造培育企业和机器人系统集成培育企业扶持项目、机器人产业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扶持项目以及市级机器人本体制造骨干(培育)企业和机器人系统集成骨干(培育)企业认定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以当年制定的申报文件为准。 

      九、资金管理 

      本方案的专项扶持资金参照佛府办〔2017〕21号文进行管理。 

      十、附则 

      (一)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本方案制定区级机器人应用及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二)本方案所指融资租赁公司包含金融租赁公司。 

      (三)本方案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2018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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