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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升创新能力 优化创新环境若干措施

    时间: 2019-12-04 10:36:51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19〕28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 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 号)精神,对标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进一步发挥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 称佛山高新区)在佛山高质量发展中的核心载体和引擎作用,推 动佛山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区、 转型升级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 科技创新中心做出佛山贡献,在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加大扶持力 度,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照政策申报企业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研究开发费用财政补助。对获得年度研究开 发费用补助 1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市科技财政补助金额的 20%给予后补助。

    (二)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探索建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标准,提高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水平;鼓励有条件的 企业建设企业研究院,对获批建设的企业研究院,按不同等级每 个给予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资助;支持龙头企业建设标杆型研发机构,对获批建设的高新区标杆实验室、标杆工程(技术)中心 的机构,分别一次性资助 100 万元、50 万元;对获批建设省级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产业(制  造业、技术)创新中心的机构,按省级、国家级分别一次性给予 每家最高 100 万元和 500 万元后补助;对获批建设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机构,一次性补助 200 万元。

    (三)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建设科研仪器大数据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科研基础设施及大型 科研仪器共享服务,降低中小企业创新成本;对总部位于高新区 并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高新技术企 业创新联盟,分别给予每家最高 50 万元、30 万元后补助。

    (四)支持企业开展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提升企业科研水平 和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对承担省、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事业单 位,按照立项部门财政资助金额的 50%给予每家最高 100 万元、500 万元后补助。

    二、发展高新技术培育新兴产业

    (五)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促进高新技术产 业集聚壮大发展;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培育细分领域专业化“小巨人”,对首次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 30万元后补助;建立高新区瞪羚企业库,培育一批增长速度快、创 新能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 25 万元后补助。

    (六)树立一批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企业,参照科技部火炬 计划评价体系,面向高新区火炬统计入统企业,开展知识创造和 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国际化和参与全球竞争分类评 价,分别给予综合排名第 1—3 位的企业 100 万元后补助、综合排名第 4—15 位的企业 50 万元后补助、综合排名第 16—30 位的企业 20 万元后补助;对入统企业参与统计填报工作的企业员工给予最高 1500 元的后补助。后补助资金可用于企业奖励经营管理、研发生产及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及个人。

    (七)推动高新区制造业向智能制造转型升级,打造一批具 有柔性、智能、精细化生产能力的示范工厂,对入选省级、国家 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100 万元补助;开展高新区制造业智能工厂和“灯塔工厂”培育工作,引导 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国际一流的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对获批建设高 新区智能工厂或“灯塔工厂”培育单位的,每个给予 100 万元资助,被国际知名机构或组织认定为“灯塔工厂”的一次性补助 1000 万元。

    (八)加大对拥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特征企 业的支持力度,分类别、分梯次培育一批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 独角兽企业。对首次认定的种子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 独角兽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后补助。

    (九)支持开展前沿技术应用场景试点示范工作,推动新一 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新能源等技术在高新 区率先运用,促进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对纳入试点示范的项目, 给予每个 1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构建区域创新平台

    (十)支持高新区各分园按照产业定位,建设主导产业特色 鲜明、集聚效应明显、空间承载力强、运营管理专业、服务配套 完善的特色园区。对获得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批复的,给予一次 性 200 万元的支持资金;对获得广东省绿色生态示范区批复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支持资金;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授牌或批复的专业园和特色产业基地,给予 100 万元资金支持。

    (十一)支持大型综合研究院和创新中心建设。对市政府与 国内外顶级名校、大院大所合作新建,并落户高新区的大型综合 研究院和创新中心,高新区在市支持的基础上,给予每家总额不 超过 1000 万元资金支持,其中研究院或创新中心落户当年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资金支持。

    (十二)支持企业和高水平研究机构,围绕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建设对产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高端协同创新平台, 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 10%的比例, 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 3 年。

    (十三)支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大力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对认定为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后补助;认定为高水平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后补助。

    四、打造人才集聚高地

    (十四)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全职新引进居世界领先水平的诺贝尔奖得主、两院院士、战略科学家,一事一议、 特事特办。新引进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中级职称(或硕士学历)的人才,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履行的,在市财政资助个人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用人单位 3 万元/人、1 万元/人的引才一次性补贴。设立博士科研启动项目、优秀青年科研项目和杰出青年科研项目,突出人才梯度培养精准扶持。

    (十五)加大“硬科技”人才团队资助力度。对新引进的省创新创业团队,按省财政资助金额的 25%给予配套;对新引进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 划”专家、“珠江人才计划”入选者、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  等领军人才开展科研项目研究给予科研经费资助;对获得私募基 金投资的人才团队项目新落户高新区的,按基金实到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赛事、佛山高新区海外人才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等奖的人才团队项目落 户高新区,分别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50 万元。

    (十六)鼓励企事业单位组建各类创新人才平台。对新建博 士后工作站、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站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补助;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建设新型企业大学,对纳入建设培育的机构给予每个 100 万元补助。

    (十七) 支持人才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建设高层次人才产业园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鼓励国内外知名人才服务机构在高 新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世界人力资源服务 500 强企业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的,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资助;国内人力资源服务 100 强企业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的,给予 30 万元、15 万元资助;广东省人力资源行业协会副会长及以上单位,北京、上海、 深圳等城市行业协会副会长及以上单位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的, 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资助。

    五、加强创新孵化载体建设

    (十八)鼓励知名企业在高新区建设创新孵化载体,鼓励高新区内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将闲置厂房、办公用房、空余土地等改造成创新孵化机构。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新建的众创空间, 按照必要场所建设装修改造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补助;对新建成的 5000 平方米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10000 平方米以上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前 3 年给予场地装修补贴、运营费用补贴,3 年补贴总额为场地装修和营运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不超过 500 万元。

    (十九)支持建设高质量创新孵化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分别给予 50万元和 20 万元后补助;对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 20 万元后补助;在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中 排名前五名的,每家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其中 50%后补助资金给运营团队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

    (二十)鼓励国(境)外优秀孵化机构为高新区开展国际创 新项目、创新人才引进孵化工作,对设立分支机构或联合合作单 位开展孵化服务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后补助;对在高新区投资或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国(境)外孵化机构,给予 100 万元后补助;对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在国(境)外设立离岸孵化器的,给 予 100 万元后补助。

    (二十一)支持创新孵化载体为入孵企业实施集群登记,提 供住所托管服务。对托管服务 30 家以上在孵企业的创新创业载体,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增加 10 家再给予 1 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十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被认定 为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 示范平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小型微 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机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一次性补 助 100 万元、50 万元。

    六、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十三)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高新区建立线上线 下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纳入高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单位的,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经科技部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

    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

    (二十四)支持企业通过成果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 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于其中产业化 效果明显的项目,按市财政技术交易资助金额的 50%给予卖方后补助;对企业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已结题未转化的科研成果、 产业化投资额度超过 3000 万元的,在投资额的 10%以内给予最高300 万元后补助;对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中对接成功并在佛山实施转化的项目,每个给予最高50 万元支持。

    (二十五)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队伍建设,对被认定 为市技术经纪特派员的高新区内从业人员,每个给予 5000 元资助;对获得技术合同登记奖补的技术合同登记点,根据其在高新 区内的服务内容,按市财政奖补金额的 50%给予后补助。

    七、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二十六)鼓励股权投资机构聚集发展,对新落户高新区的 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补助;积极发展

    融资租赁行业,对融资租赁企业进驻给予最高 50 万元落户补助; 对上市公司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大型骨干企业、后备骨干企业、 新三板企业发起设立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的,给予一次性 30万元的补助;支持商业银行在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对新认定的 科技支行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

    (二十七)支持企业股权融资,对获得 100 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企业,按融资金额的 5%,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助;对持股满2年且平均每家企业实际投资额 100 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机构,每投资 1 家给予投资机构后补助 10 万元,每家投资机构累计后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二十八)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分阶段、 按进度给予最高 400 万元后补助;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挂牌上市,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补助。

    八、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保护

    (二十九)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 25 万元和 15 万元后补助;对获得国家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分别给予 25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后补助。

    (三十)支持企业加强专利布局,对高新区内企业的 PCT 国际专利申请进行资助,资助金额为市财政资助金额的 50%。

    (三十一)支持企事业单位主导和协助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 权的技术标准,对企事业单位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补助 25万元,协助制定排序前 10 的补助 15 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补助 15 万元,协助制定排序在前五名的补助 8 万元。

    (三十二)鼓励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提升高新区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水平。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一次性补助 5 万元。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高新区内企业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每件资助 2000 元。

    九、链接国际创新资源

    (三十三)吸引全球领军创新型企业在高新区建设区域总部和研发中心,支持海外一流院所、研发机构在高新区设立研发中心,支持科技类国际组织和国际服务机构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 给予每家单位一次性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鼓励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和海外创新中心,每个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每年每家单位累计最高 300 万元。

    (三十四)支持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对获得 国家、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立项的企事业单位,按国家、省 立项资助金额给予 1:0.5 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三十五)加强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资源,链接香港 青年就业创业机构。鼓励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落户高新区, 按市财政补助金额的 20%给予后补助。

    十、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三十六)支持校企联合,以名企带名校、名校促名企的办 学模式,为企业员工、在校学生提供学历提升、实习实践平台, 扩大高校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实现企业、员工、学生、高校四方共赢。对设立大学生实习基地的企业、企业员工培训基地的高 校,分别择优给予 10 万元补助。

    (三十七)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商协会、学会等机构在高 新区举办有较大的影响力非盈利性行业活动、学术会议,促进创 业创新交流合作。经管委会备案的活动,择优给予每个最高 10万元补助,每年每家单位支持金额最高 30 万元。

    (三十八)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对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作为 第一完成单位的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给予补助,国家科 学技术奖特等奖补助 1000 万元,一等奖补助 300 万元,二等奖补助 200 万元,国际科技合作奖补助 25 万元;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补助 500 万元,一等奖补助 100 万元,二等奖补助 50 万元,国际科技合作奖补助 10 万元;鼓励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机构面向高新区设立社会科技奖。本政策有效期为三年,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申报流程、所需材料、评定方式等 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另行制定或在年度申报指南中明确。所需资 金由市级财政经费预算统筹安排。本政策中享受扶持及服务的企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注册地须位于佛山高新区内。在佛山高新 区内,此前佛山高新区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 本政策执行。


    佛高新〔2019〕53号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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