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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照明灯具协会法律讯息【2014年第五期(总第十六期)】

    时间: 2014-05-01 09:40:52

      编者:邓敏姿,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英国Staffordshire大学工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三级律师、注册财务策划师(IRFP)。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监事、佛山市律师协会理事、财务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财务策划师公会及英国财务会计师公会会员。被佛山市律师协会授予“佛山市优秀律师”称号。现担任佛山市照明灯具协会法律顾问。

      ※ 新规速递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4、《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以上四项新规均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 焦点解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焦点解读

      1、确立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及工作原则

      《救助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同时确立了社会救助 “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工作原则。

      2、实现社会救助城乡统筹

      《救助办法》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上,将最低生活保障扩大到农村家庭;在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基础上,将城市“三无”人员供养与农村五保供养合并为特困人员供养;其他社会各项救助也从制度上消除了城乡差异,确保社会救助的温暖和关怀惠及城乡所有居民。

      3、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救助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了两项重大调整:一是增加规定财产标准,过去只规定了低保家庭人均收入标准,导致一些财产较多、收入较低的家庭也能够享受低保待遇,有违社会公平。《救助办法》明确了低保家庭还应当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的规定,弥补了制度漏洞;二是增加规定分类施保,首次明确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4、明确医、教、住、就业救助制度

      在医疗救助方面,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采取补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补助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等救助措施;明确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

      在教育救助方面,明确对在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困难人员,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救助,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在住房救助方面,明确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生活困难标准的家庭,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救助。

      在就业救助方面,明确对有劳动能力、处于失业状态困难家庭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5、确立临时救助制度

      《救助办法》明确,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6、引入救助新力量

      《救助办法》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焦点解读

      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种情形:

      ⑴ 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⑵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⑶ 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⑷ 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⑸ 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⑹ 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价格规定》)焦点解读

      1、明确价格举报的途径

      《价格规定》第三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12358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

      2、明确消费者进行价格投诉的时效及受理、办结时限

      《价格规定》规定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单独或者在进行价格举报时一并对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提出投诉(即价格投诉)。价格投诉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民事请求事项及相关证据。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价格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价格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告知消费者。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省运输条例》)焦点解读

      1、 明确客运经营者应当保障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

      《省运输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的行为包括:不给予购票者票据,强迫旅客乘车,运行途中擅自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更换运输车辆,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运行途中非法揽客,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等。

      2、明确道路运输客运站场在为旅客提供服务方面的职责

      《省运输条例》第二十九规定对客运车辆未能按时发车的,客运站乘应当及时发布信息,维持候车秩序,协助承运人安排滞留旅客;对出现旅客严重滞留的,应当采取疏运措施,及时报告。

      3、明确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的驾驶时间和里程要求

      为保障运输安全,《省运输条例》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高速公路单程运行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运行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4、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省运输条例》规定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经营许可证,公布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不得有误导消费者、虚列维修项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擅自改装机动车、承修报废车辆、拼装机动车等行为。

      5、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

      为规范、保障机动车学员合法权益,《省运输条例》规定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经营许可证、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学时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教练场地和招生站(点)等情况。规定教练员不得有索取、收受学员钱物,协助学员考试作弊等行为。

      联系方式

      佛山市照明灯具协会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19号侨都大厦709室

      电话:0757-83332079、83204050 传真:0757-83204050

      网址:www.fslighting.org

      电邮:wendy@fslighting.org


      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简平路1号天安数码城3栋1205

      手机:13809228990 直线电话:0757-81853919 传真:0757-86363363

      电邮:13809228990@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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