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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照明灯具协会法律讯息【2014年第四期(总第十五期)】

    时间: 2014-04-01 09:39:19

      编者:邓敏姿,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英国Staffordshire大学工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三级律师、注册财务策划师(IRFP)。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监事、佛山市律师协会理事、财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国际财务策划师公会及英国财务会计师公会会员。被佛山市律师协会授予“佛山市优秀律师”称号。现担任佛山市照明灯具协会法律顾问。

      ※ 新规速递

      1、《商标法》(修正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3、《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 焦点解读

      ★《商标法》(修正案)(以下统称“新商标法”)焦点解读

      1、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新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即新商标法实施后,能够区分产品来源的声音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今后某些耳熟能详的曲调一响起,人们就会知道它所代表的对象,声音将成为重要的商品识别标志。

      2、企业不得再以“驰名商标”作为商品广告和包装宣传

      新商标法第14条第五款的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这一新规定旨在将“驰名商标”回归为一种法律的符号,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而非一种荣誉,以正本清源,扭转驰名商标认定的乱象。

      3、明确“傍名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针对实践中的“傍名牌”、“搭便车”,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的行为,新商标法明确此类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

      4、禁止利用业务等关系进行商标抢注

      新商标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这一规定对商标的不正当抢注行为进一步规制,保护了已使用而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的正当权益。

      5、由“一标一类一申请”改为“一标多类一申请”

      新商标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这一规定是对企业的一大利好。过去申请一个商标,只能一次申请一个大类,新商标法实施后,企业申请一个商标时可以同时申请多个类别,不仅大大简化申请手续,而且可以节省申请费用。

      6、商标审查和审理不得拖拉

      近年来,商标申请量大幅增长,但商标审查与审理周期较长,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本次商标法的修改,对商标注册审查、复审审理、异议审理、无效宣告审理、撤销审理等时限或作出了明确规定,审查时限比原规定大为缩短,提高了审查效率,缩短了审查周期。

      7、大幅提高侵权赔偿上限并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新商标法将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大幅提高到300万元。同时,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得不偿失的现象,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8、明确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

      新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案件司法解释》)焦点解读

      1、 规定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13类商标案件

      分别是:⑴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⑵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⑶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⑷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⑸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⑹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⑻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⑼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⑽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⑾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⑿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⒀其他商标案件。

      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案件司法解释》规定,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摘要

      1、后备厢要求: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后备厢的2/3;

      2、的哥要求:需佩戴服务标志,运营前和运营中忌食有异味食物,不在车内吸烟,不向车外抛物、吐痰,提倡说普通话,使用规范服务用语;

      3、服务用语要求:的哥应使用包括“很高兴为您服务”、“请系好安全带”、“请记住我的车牌号”、“您需要打开空调吗”等26种中文和英文用语;

      4、载客要求:乘客上车前,不得有询问目的地等挑客行为。除包车服务外,要使用计价器,不得议价,不得绕路;

      5、设置出租车服务站要求:在交通集散地、公共场所服务地设置,在商业、医院、活动中心、密集居民社区内宜设直列式或港湾式、岛式的乘客候车站台,不得擅自关闭服务站点或改变用途;

      6、对电话约车的要求:出租车企业宜提供24小时电召预约服务。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及时调派驾驶员,无法满足乘客需求的,应告知;

      7、对乘客投诉的要求:应在24小时内处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乘客。

      联系方式

      佛山市照明灯具协会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19号侨都大厦709室

      电话:0757-83332079、83204050 传真:0757-83204050

      网址:www.fslighting.org

      电邮:wendy@fslighting.org


      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简平路1号天安数码城3栋1205

      手机:13809228990 直线电话:0757-81853919 传真:0757-86363363

      电邮:13809228990@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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