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照明灯具协会法律讯息【2014年第六期(总第十七期)】
编者:邓敏姿,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英国Staffordshire大学工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三级律师、注册财务策划师(IRFP)。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监事、佛山市律师协会理事、财务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财务策划师公会及英国财务会计师公会会员。被佛山市律师协会授予“佛山市优秀律师”称号。现担任佛山市照明灯具协会法律顾问。
※ 新规速递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6月6日起施行)
2、《广东省信访条例》(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 焦点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焦点解读
1、明确对公证书的效力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该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2、明确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的主体和性质
该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3、明确对公证书内容争议的可诉性
该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4、明确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中对公证机构的过错认定标准
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2)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3)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4)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5)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6)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
5、明确公证机构的审查义务及责任承担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明知公证机构所出具的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而仍然使用造成自己损失,请求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信访条例》(以下简称《省信访条例》)焦点解读
1、明确规定信访不予受理的9类事项
为规范信访秩序,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省信访条例》明确了9类事项不属于信访事项,应当依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⑴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和国家机关参与民事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⑵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⑶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⑹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⑻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法定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
此外,《省信访条例》还规定,对于五人以上集体信访不选定代表、越级信访、重复信访的情形,国家机关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2、率先推行网络信访的信访新形式
为方便群众,减少信访成本和中间环节,《省信访条例》率先推出网络信访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受理、分类、转交、转送、督办、反馈和公开,实现与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结果在网上信访平台公开,同时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完善“三级信访”制度
所谓“三级信访”,是指信访事项经国家机关“答复、复查、复核”后即最终处理完毕。《省信访条例》在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三级信访”制度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了对复查机关怠于答复的处理及对信访人未依法申请复查复核而重复提出信访的处理。即规定:“复查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或者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法定期限终结或者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及“信访人未依法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原承办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原承办的行政机关是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自行启动核查程序。核查结论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核查结论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4、完善听证制度
《省信访条例》在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听证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举行信访听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举行信访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专家与学者、社区代表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举行听证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意见书并送达信访人;听证意见书是办理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省失业保险条例》)焦点解读
1、女性失业期间生育发3倍失业保险金
为缓解女性失业期间生育的经济压力,体现社会关爱,《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2、鼓励失业者积极创业
为鼓励失业者积极创业,《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创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3、异地户籍失业人员可在广东地区享受失业待遇
《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个人医保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新增求职补贴,扩充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
《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可同时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开始,不再发放求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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