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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照明灯具协会法律讯息(第三期)

    时间: 2013-04-01 09:08:01

      编者:邓敏姿,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英国Staffordshire大学工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三级律师、注册财务策划师(IRFP)。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监事、佛山市律师协会理事、财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国际财务策划师公会及英国财务会计师公会会员。被佛山市律师协会授予“佛山市优秀律师”称号。现担任佛山市照明灯具协会法律顾问。

      ※ 新规速递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2年12月31日通过,2013年2月1日施行)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通过,2013年7月1日施行)

      3、佛山养老保险政策新调整:2013年7月1日后缴费未满15年不能领养老金。

      ※ 焦点解读与应对策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下称《解释(四)》)焦点解读

      1、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即工龄)可合并计算。

      《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应对策略: 此规定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利用变换用工主体、调动等形式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用人单位存在因企业搬迁而异地新设成立或企业收购后原员工继续留用,企业合并、分立而将原员工进行工作调动,或关联企业之间轮换员工等情形,用人单位应清楚知悉延续劳动者原工龄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作出上述重大变更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可能的风险和成本,妥善考虑员工劳动合同的衔接问题,将需合并计算成本的经济补偿金考虑在内。

      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规定了下限标准。

      《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应对策略:原《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各地的具体规定均有不同。有些企业为此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定得很低(如每月100元等),现《解释(四)》统一了经济补偿的下限标准,即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或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如佛山地区2013年5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以数额较高者为准;但如果双方约定标准高于该标准,则以双方约定为准。用人单位应仔细甄别需要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谨慎约定竞业限制,并在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以避免陷入不利境地。

      3、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员工有权要求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应对策略:此条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但同时员工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故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同时应考虑解除协议的成本,除非在签订协议时双方约定用人单位解除协议时无须另外向员工支付额外费用。

      4、未取得就业证的境外人士与中国境内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应对策略:上述人员如果未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即与国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一般情况下法院只保护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而不保护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而享受的其他权利,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加班工资等。故境外人士如要在国内享受作为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和待遇,应依法办理就业证。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的焦点解读

      本决定是对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次修改,重点修改内容概括为:

      1、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200万元。且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须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

      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3、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应对策略:1、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应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重点学习领会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2、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规避劳资风险。3、谨慎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 佛山养老保险政策新调整:2013年7月1日后缴费未满15年不能领养老金。

      目前,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2013年6月30日前退休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可领取养老金。但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参保人员(即包括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的和1998年7月1日后参保的)均应缴费1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

      联系方式

      佛山市照明灯具协会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19号侨都大厦709室

      电话:0757-83332079、83204050 传真:0757-83204050

      网址:www.fslighting.org

      电邮:wendy@fslighting.org


      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简平路1号天安数码城3栋1205

      手机:13809228990 直线电话:0757-81853919 传真:0757-86363363

      电邮:13809228990@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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