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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照明灯具协会法律讯息【2014年第二期(总第十三期)】

    时间: 2014-02-01 09:33:44

      编者:邓敏姿,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英国Staffordshire大学工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三级律师、注册财务策划师(IRFP)。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监事、佛山市律师协会理事、财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国际财务策划师公会及英国财务会计师公会会员。被佛山市律师协会授予“佛山市优秀律师”称号。现担任佛山市照明灯具协会法律顾问。

      ※ 新规速递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 焦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焦点解读

      1、 新设“反悔权”,网购商品7天内可无理由退货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价格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货并试穿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其实和前不久买的另一双差不多,而且质料没有想像中好,便后悔了。于是她马上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退货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律师解读】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消费者选购时无法直接接触商品,不法商家往往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3月15日即将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网络、电视、电话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即无理由退货。根据3月15日实施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但根据商品的性质,消费者远程购买下列商品不享有后悔权:(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当然,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必须完好,且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此外,在实体买卖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也可在七日内要求退货,运输等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2、 明确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案例】吴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表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手表。收到货后,吴女士到专柜验货,发现自己购买的手表并非正品。于是便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卖家。吴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工作人员在核实后表示,卖家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他们做的只能是将这家网店关闭,吴女士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律师解读】网上购物方式与传统的面对面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但另一方面,由于卖家众多,网购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买卖自由,双方自愿,要求网购平台进行直接监管也是不现实的。为此,此次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吴女士有权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3、 欺诈行为“退一赔三”

      【案例】消费者李女士在某著名家具品牌专卖店看中了一套真皮沙发,售价38万。店员介绍该沙发是意大利生产的“国际超级品牌”,而且使用的材料是“没有污染的天然高品质原料”,极力推荐。李女士便欣然买下。但使用后不久,这套天价沙发的皮面便出现了裂纹,并散发出刺鼻的气味。后经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该品牌家具产地实属国内,并非专卖店吹嘘的洋品牌。专卖店以国产伪劣商品冒充进口高档商品欺诈消费者,牟取巨额利润。

      【律师解读】3月15日后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专卖店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李女士可获得三倍赔偿。另规定,若赔偿数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赔偿。

      4、耐用商品瑕疵举证责任倒置

      【案例】卢小姐在某手机专卖店买了一部新款手机。使用一个月后,她发现手机时而会突然自动关机且短时内无法重启。该品牌手机特约维修部工作人员表示,该手机故障可能是由于进水等不当使用原因造成的,不能进行免费维修。但卢小姐否认手机曾进水,到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消委会找到相关权威鉴定检测机构要求鉴定,但该机构称现无相关标准,无法通过鉴定明确故障产生的原因。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卢小姐只能支付1000元的维修费。

      【律师解读】对于一些耐用商品,尤其是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消费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在购买商品时也难以发现一些隐蔽的瑕疵。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的举证住往非常困难。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服务,商品的瑕疵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述案例中,手机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但该规定仅限于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5、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案例】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可是不久后,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不堪其扰。吴先生回想,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一留号码的就是在订酒席环节。于是他找到酒店理论,但酒店告诉他,打电话的婚庆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这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新人在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折扣优惠。吴先生听了后非常气愤,但又感到十分无奈。

      【律师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出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或拨打消费者的电话进行推销的行为,按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是不允许的。对于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新法规定,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外,应当被计入信用档案,由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6、消费者协会可提公益诉讼

      【案例】农历新年期间,杜先生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结账时,发现餐馆多收了24元钱。杜先生询问得知,这24元是他们就餐时使用的一次性餐具费用,且对所有顾客都会收取。杜先生认为餐馆这种强制性消费违法,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介入后,与餐馆调解不成,消协也表示爱莫能助,让杜先生到法院起诉。为了24元钱到法院打官司太划不来了,于是杜先生只得作罢。

      【律师解读】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且衡量维权成本后,相当多的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维权,忍气吞声。3月15日实施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上述案例中,新法实施后,杜先生可以请求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连线——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2月12日公开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摘要

      1、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2、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3、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4、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不得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联系方式

      佛山市照明灯具协会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19号侨都大厦709室

      电话:0757-83332079、83204050 传真:0757-83204050

      网址:www.fslighting.org

      电邮:wendy@fslighting.org


      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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